(一)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同意离婚的一方要注意把握好时间,在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前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并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撤回申请成功。
(二)对于坚持离婚的另一方,在提起诉讼离婚时,要提前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分居证明、对方家暴或出轨的证据等,以便更好地向法院表明夫妻感情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