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61号令和消防法规定: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所以照你所提供的内容来看,如果公司是你所有,那么你也应该是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了,这次火灾的制造者当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但涉及的赔偿问题和追究连带责任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首先是你管理上是否有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点:
1、你的厂房在投产时消防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
2、在火灾发生时厂区内消防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比如你们公司应有的消火栓、喷淋系统、是否有水,你厂房的灭火器配置是否按照要求配置,是否有效等等,在火灾发生时是否优先实施自救;
3、你厂房的生产类别和你生产的产品类别是否吻合,比如你的厂房是丙类2项,那么你的厂房即可被用作固体可燃物产品生产,比如生产包装产品。但是如果你用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那么建筑有违规使用;如果消防大队出具报告说你厂房违规使用,那就麻烦了。
4、你在公司的火源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缺失,像打磨、电焊、气割作业需要实行“动火许可”和实施监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