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中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相关的条款予以规范。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制的依据。研究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首先要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解释》有关效力条款进行探讨。《合同法》第16章是专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该章第272条涉及本文讨论的转包、分包问题。第272条第2款、第3款分别对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再分包和将主体工程分包等几种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除了针对转包和分包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外,《合同法》第16章并未对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作出规定。《建筑法》涉及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行为的条款较多,大部分是禁止性条款。第26条第2款对建设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和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做了禁止规定。相信看到这里,借用资质工程无效合同这个说法也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