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在正式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负责该项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规定:“工程所在地在大连市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技术园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经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工程所在地在其它区(市)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