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所述,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形式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