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额问题的解释》第二、第三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