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的具体情况是:从2003年6月至2010年12月份在单位工作,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8年经济补偿金,支付您8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