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如下:
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条款,其中分为必备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1)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9项是法律强行性规定,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里必须带有这9项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商量的余地,其实劳动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这些条款都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是在入职前必须确定下来的,所以是必备条款。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还要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选择性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以下可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秘密;
(四)补充保险;
(五)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