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违法性、有不履行性、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解析: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