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二)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也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