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清楚自身权益。在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约金条款时,先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两种法定情形。若不属于,可拒绝该不合理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方面,若想约定违约金,务必严格按照法定情形操作。在提供专项培训时,要留存好培训费用的相关凭证;对于竞业限制约定,要确保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