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所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乡村建设规划对土地利用提出自己的想法,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土地实施收回或进行调整。张某的调整土地行为不是自己主动提出的,而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提出的,因此,可以认为张某并没有转让土地的主观故意。目前,因为其他原因,张某并没有实施事实上的转让行为,因此不能将张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告知张某和村委会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如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应当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