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认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此条明确规定,一方存在欺诈的手段所订立的合同,一方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但并没有规定存在欺诈所订立的合同应该认定无效,因此,根据新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合同法要晚于民法通则,因此,存在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不能以为一方意思表达不真实,而认定该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欺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事由,因欺诈所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