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故意降低合同价款以逃避国家税收规定,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阳合同”尽管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仅仅是该条款无效,买卖双方可能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以双方真实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因此,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避税最高院会判决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