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3.在沈阳市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转入单位停保当月未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的,次月办理接续手续并补缴医疗及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时间连续计算。
生育医疗费:不计入个人医保统筹支付限额累计
包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计入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累计。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时合并(或并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时,生育医疗费费用按照规定执行;合并(或并发)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诊疗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