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生育
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山西哺乳假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2)生育
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