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到社保机构进行办理
所需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核对。 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
可享受此待遇的参保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㈡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㈢ 在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为方便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简化报销流程,并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一次性结算,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2014年开展了职工生育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时结算工作。2014年11月3日起,西安市参保职工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既可在西安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由参保单位办理,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一、西安市生育津贴政策中的结算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实时结算,所刷医保卡仅用于鉴定身份,不影响该医保卡内账户金额。
生育保险实行限额结算,参保城镇职工就医期间,门诊和住院费用总额,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结算;高于限额结算标准,经审核后最高按限额结算。其它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标准参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