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单方解除权。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建议如果确实遇到这些情况,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然后再考虑是否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