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1、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3、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4、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