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定义 欺诈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二、“第三人”的范围 民法上的欺诈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在双方法律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严格区别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在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就行欺诈,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关于“第三人”的界定却是留下了空白。笔者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以下三类人不属于“第三人”,具体而言: 第
一,第三人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或作为其缔约辅助人参与从事行为的人。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以及辅助人实施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合同相对人必须将其归责于自己; 第
二,在有些情况下,若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方在利益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以至于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二者看上去在经济上系为一体,视同其自己对相对人的欺诈; 第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中的受益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的范畴。
三、因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还是合同无效呢?笔者认为,第三人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欺诈的,除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视同其自己对于相对人的欺诈,从而构成欺诈)以外,一般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依《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合同有效,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上诉就是第三人欺诈合同无效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