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连续两度签署相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之后,当该雇员在进行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时,如其条件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除非在此情况下雇员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雇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