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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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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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们在生活中无论是与人打交道还是经商合作都讲究一个诚信,但是有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欺诈他人的现象,一般都是通过欺诈的行为来获取利益,给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市场秩序,在民法典中对欺诈有详细的规定,那第三人欺诈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二、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欺诈人

1、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2、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二)被欺诈人

1、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2、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3、诈违反法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欺诈就是故意让他人产生误解,按照法律中欺诈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欺诈,无论是哪一种欺诈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损失也影响了市场的秩序,民法典中有对欺诈的严厉处罚,来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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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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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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