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可收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欠薪以及自己工作年限、工资数额等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二)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离职通知,说明是因用人单位欠薪而离职,并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
(三)与用人单位协商经济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