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在于: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2、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4、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性质及效力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对于该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效力并未具体规定。学界对此亦无定论。但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国外称预告登记或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一般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例如所有权、抵押权等。而预告登记发生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将来发生的行为,故所登记的权利仍是一种请求权(债权) ,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
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本是一种债权,经过登记后便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售予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权不能对抗预告登记的买受人。预告登记使合同债权应当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债权物权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曾有个别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规定,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该预售合同无效。这种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故预售合同是否经过登记备案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有效成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意义
商品房的预购人向售房单位预购商品房签订了《预售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备案的意义在于:
第
一、 房产登记机构可以审核售房单位的预售行为是否合法,当然这个合法性的审 核仅针对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的内容而不是包含一切的。如:预售许可内容、预售房的限 制情况,排除重复登记的状况等,起到了保护预购人的作用。
第
二、 当预购人与售房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如: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 往以登记机构存档的合同文本为准,起到了登记备案鉴证的作用。
第
三、 当售房单位因其他债务一起在建工程查封时经登记备案的预购人可以对抗第 三人,可避免被查封拍卖的事,起到了保护预购人和售房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
四、 预购人要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先经合同登记,否则办公证、办抵押登记等 都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