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根据以上规定,联合体投标以前,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需要签署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中标后,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需要签合同,而是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