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相对稳定但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领取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