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持续计量是与我国退休工人的待遇直接挂钩的,由于我国各地实行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不一致,因此,在工龄持续计量上也存在肯定的差异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限定,国有公司、集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人在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视为交费年限,与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的交费年限持续计量,至工人退休时,根据其交费年限以及交费基数来核算工人的养老金。 这种方式是基于我国原来国有公司在计划经济用人体制下的特有情况而进行的规则设计。工人在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尽管无交纳养老保险费,但视为交费年限,这样的规则设计使得视为交费年限长短与工人的养老金多少直接挂钩。 任工人被坐牢、炒鱿鱼、除名的情形下,前后工龄可否持续计量,原劳动部颁发过一些复函,这些复函至今无废止,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些限定,工人被坐牢、炒鱿鱼、除名之前的工龄清零,工人再就业的再次计量工龄。 但是,工人被坐牢、炒鱿鱼、除名之前的工龄清零,仅指的是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也能够理解为,在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工人的工龄与工人的养老保险交费年限能够相互一致,不存在视为交费的年限。因此,基于工人交费事实的存在,其交费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因被坐牢、炒鱿鱼、除名而清零。另外,若工人被坐牢后发现隶属错判,裁判被撤销的,或者炒鱿鱼、除名决定被撤销的,前后的工龄持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