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后,若发现对方单方填补空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二)若对方填补空白给自己造成损失,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原本、沟通记录、损失证明等,要求对方赔偿。
(三)若对方填补空白后,可与对方协商,若能让对方出具书面追认文件,使填补内容有效;若不同意,就坚决主张其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单方填补空白,但强调合同订立需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单方填补违背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