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我厅收到你关于请求撤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杭上环评批[2013]46号”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你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杭州港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用房处于你回迁安置用房面积内或占据你部分回迁安置用房面积的证明材料(即你回迁安置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已经有权机关确定的证明材料)。
二、你认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给杭州港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你与杭州港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请你接到本通知书后,于2013年5月24日前将补正的申请材料提交我厅。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审理行政复议的期限将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格式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