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复议机关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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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复议机关会驳回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是申请人需要跟相关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申请人不具有法定申请资格,行政复议机关根本就不会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即使已经受理也会依法驳回。
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复议机关怎么处理

一、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复议机关怎么处理?

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应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复议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或申请人没有申请资格的,超过法定期限的,诸如此类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理。如果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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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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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至少应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其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属于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该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二)属于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并统一考试验收。
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年度业务培训的,应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培训。
培训情况应予以记录,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年检,并加盖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年检印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检:
(一)未参加年度业务培训或年度业务培训成绩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失去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
(四)其他不予年检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率达不到100%的单位,在本年度全省的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行政执法文明单位。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检的人员,在本年度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本年度公务员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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