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二)判断本人工资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用确定好的工资数额乘以9,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