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管辖因房屋性质和当事人约定不同而有不同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改变。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若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解决措施与建议: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对于普通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后续纠纷发生时在管辖问题上产生争议。同时,要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若遇到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应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