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2)第四条第一款限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决裂理的,应当按照有关限定委托估价组织估价。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无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不能计量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需相关法律服务,欢迎电话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