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起因或者意识冲动。“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之一,要研究其来源,就需要分析它的具体含义和产生的根源。当时,为了更好的适用流氓罪,1984年11月2日“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规定:“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社会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由此,可以看出,所谓“流氓动机”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在当时主要包含了公然藐视法纪、下流等不良动机。当前学术界也普遍认为,“流氓动机”是指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主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