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
2、不能胜任解除;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 4814万元 四、总结: 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