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113条,损害赔偿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担。合同法113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规定的就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根据该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它具有期待性,是一种预期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而在未予实际履行时,它尚未由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它不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预期,而是一种现实的预期,因而它还具现实性。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如期、严格的履行,它就会由当事人享有。在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否则,则是将全部风险转移给违约方,这时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