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工人保胎休息和病假超出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女工人按计划生育怀孩子,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限定解决。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出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工人,按计划生育时能够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薪水,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工人,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