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因身份有问题,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
这无疑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比如深圳中院意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二、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
三、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