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
近一段时间,向我咨询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的问题比较多,为了维护更多女职工的权益,我就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作一总结。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关于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另外在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这说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不能同时取得生育津贴与单位发放的工资。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发放较少的工资的手段,使女职工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或者予以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