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隐瞒抵押或已售事实等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普通购房合同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因其欺诈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