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生育津贴:
我省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都作出相应调整。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据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关于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参保,相关费用报销、津贴领取等待遇享受详见:《合肥生育保险产前产后全攻略(含生育保险报销、津贴、各种证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