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困难,缓刑可以争取。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