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局裁决情况下,劳动者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按具体情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非终局裁决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起诉,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便于举证和法院查明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