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记录单;
5、首诊病历本和医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书;
7、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其他材料;
8、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经核定的《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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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亡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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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正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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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村委或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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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须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