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工伤待遇调待的意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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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徐州工伤待遇调待的意义是:使员工获得的赔偿款以及项目更加合理,计算过程更加明确;报销流程更加透明,并且简化后的流程能够使得员工更快的获得相应的赔偿;更好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百姓工伤待遇问题的处理过程和方式,提高民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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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徐州工伤待遇调待的意义是什么?

江苏徐州工伤待遇调待的意义是:使员工获得的赔偿款以及项目更加合理,计算过程更加明确;报销流程更加透明,并且简化后的流程能够使得员工更快的获得相应的赔偿;更好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百姓工伤待遇问题的处理过程和方式,提高民众的满意度。

二、赔偿的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江苏徐州工伤待遇的相关政策进行不断地调整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百姓,使得百姓能够进行得到赔偿款进行接受治疗。我国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问题还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当中,各地政府需要积极相应国家的号召全心全意为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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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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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叔叔在工地干活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了,所以对于江苏工伤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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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金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我们在遇见江苏徐州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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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户籍一般是要求所取得该地的是非农户籍为三年或者五年以上。2、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为所在地的年城镇可支配收入的60 %以下。3、家庭的人均私有住房面积为12到16平方米以下的。4、申请的须是为已婚的家庭,若是单身的必须在三十或者三十五周岁以上的。5享受房改政策的,其房屋面积必须在15或者48平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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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江苏的,他是个工伤,听说今年的工伤待遇变了,请问江苏2018工伤待遇调整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帮助。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就是江苏2018工伤待遇调整情况,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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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在工地干活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了,所以对于2018江苏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五)其他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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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驾驶证扣分查询方法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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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驾驶证扣分查询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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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南京打工的时候被脚手架砸伤了,现在已经住院一个月了,公司也没出来给个补助说法,请问江苏南京工伤待遇现在的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2017年度江苏南京工伤待遇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
(3)2017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 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 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三、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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