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审核,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要完善监督机制,上级部门和相关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查处力度。还要强化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三)农民工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及时关注工资发放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机构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