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在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了工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26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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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到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就医或康复。
    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海养志康复医院、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主要有:
    ①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③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故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②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6.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人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7.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1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70%—60%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
    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15个月。
    8.退出工作岗位的1—6级的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因工致残5—6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因工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
    1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或不能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因退休或者死亡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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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但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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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人员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40%月,其他亲属30%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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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性质相同,均是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再死亡的,故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也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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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1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享受?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享受,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复发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等)标准,按原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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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工致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在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30日内,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待遇领取方式不再变更。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提出申请时,应递交填写完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方式申请表》及《协议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工伤人员本人户口簿(须有户籍信息和本人信息的页面)或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和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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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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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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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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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哪些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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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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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治疗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 休 养 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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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恶意纵火保险赔偿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人蓄意纵火焚毁他人的汽车,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当第三方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并引发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了损害赔偿,那么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以相应地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所获取的赔偿金额。
此外,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对于尚未得到赔偿的那部分权益向第三方继续追索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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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期限具体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除了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之外,其他类型作品的发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均为五十年。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或缩短。
具体而言,对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重要权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而对于出版者来说,他们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这个保护期限则设定为十年。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交通事故责任复议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交通事故复议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事故当事人应向上一级负责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上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要求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案件资料;
接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会进行细致的审查工作,并最终形成复核结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在这份复核申请中,必须明确阐述复核请求以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事故的复核次数仅限于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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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期待遇包括有哪些?
工伤医疗康复期待遇包括有康复期间停工留薪的待遇,以及还有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再者就是工伤康复所需费、食宿费等等;只要能够保障到员工的权益,双方就不会因此而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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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继承父母房产再出售要重复缴税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当前的环境下,在继承房产进行销售时所需要承担的税费与通过普通买卖方式获得的房产所需缴纳的税种并无二致。
尽管我国尚未正式实施遗产税制度,但是对于由继承或者赠与方式取得的房屋在进行销售时,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房屋总价值扣除原始购买成本后的差额)乘以20%进行征收。
此外,若房屋未满五年便被出售,则需要额外支付总房价5.5%的营业税、房产评估费用、契税以及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同时,还包括登记备案及制作证件等各种人工手续的手续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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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费算不算工伤待遇?
康复费是可以算工伤待遇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工伤待遇是包括受伤人员通过专门培训或者恢复来提高劳动能力的费用,劳动者可以合法的在工伤待遇里对康复费用进行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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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复制权发行权都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复制权,系指通过诸如书籍印刷、文件复印、图片拓印、音频录制以及影像摄制等手法,从而制作出一部或多部复制品的权利,此项权利赋予了创作者本人自行进行复制操作或是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的权益。
除此之外,复制的形式还包括临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多种方式。
而发行权,则是指以销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广大公众提供原作或复制品的权利,换言之,即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大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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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金逾期支付赔偿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此单位于规定期限内进行支付;
如用人单位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其施以罚款,处罚金额为应付款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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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的主要内容有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的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但是在康复治疗期间的治疗费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才能进行报销,并且不包括不符合符工伤保险的医疗赔付项目的,如果是在赔付项目以外的就应当由劳动者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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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叉车驾校资质需要具备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特种车辆驾驶证乃是特殊职业领域的认证凭证,涵盖了诸多不同类型。
特种车及专用车种类繁多,分类颇为复杂。
一般较为普遍的特种车类型如下:
如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筑路工程机械、起重机械以及推土机等。
在驾驶这些车辆时,除了需要具备常规的驾照(若仅限于场地内驾驶则无需驾照)之外,还需前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安监及劳动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类特种车还包括: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押运车以及高空车等。
驾驶这类车辆不仅需要持有由公安车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普通驾照,还必须拥有相应资质的资格证件。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应当首先前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属的工业教育机构培训中心或者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培训。
2、完成培训课程之后,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技能鉴定等级的申请,经过严格考核并获得等级证书后,符合职业标准的设备方可申请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最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3、挖掘机作为施工机械类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代表,同样需要接受政府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成功取得特种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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