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离婚中的财产处置协议,其成立、生效、撤销、变更不应完全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因为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这种法定的财产关系却是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加以改变的,但这类协议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这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中亦得到了体现,该款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内。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
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那么变更抚养权是否可以分房子重新分割财产吗?通常情况下,变更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无关,因为离婚时财产已经分清,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按时付抚养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