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包
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必须
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要追究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令其负
刑事责任,否则不能把该危害结果归罪于他。但是,实践证明,在
处理伤害案件中,特别是伤害致死的案件,査明因果关系往往是相
当复杂的。原因是被害人伤害之后死亡的结果,往往是被告人的危
害行为与多种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结果。有的危害行为可以明显看出
其致伤、致死,施加于任何人都会产生同样结果,例如,用尖刀刺
破肝脏致大出血、开枪射穿心脏引起死亡,其刺杀、射击行为与死
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毋庸置疑;但是,有的危害行为对一般健康的
人不会产生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但是施加于特定的人却能产生致伤、
致死的结果,例如,对严重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胸部猛击一拳引起疾
病发作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被害人自身有病作辩解而否
认打击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不过,在这种案件中,对于被告人在
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往往产生争论,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进行分析认定。例如,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并不知对方有严
重心脏病,朝对方胸部打了一拳,导致对方心脏病发作而死。事实是
被告人并无伤害对方的意图,对于死亡的发生没有预见,如果说他应
当预见,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根本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
外事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案件是,被告人
的打击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有联系,但不是伤害或死亡的决
定性原因,有的至多只是一个诱因,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或
伤害致死,往往产生分歧。下面的案件颇有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