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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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在故意伤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确定责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

1、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

2、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因的角度划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划分为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

3、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来能对自己的行为(包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要追究的危害结果有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自,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能把该危害结果归罪于他。

4、但是,实践证明,在处理伤害案件中,特别是伤害致死的件,査明因果关系往往是相当复杂百的。原因是被害人伤害之后死亡的结果,度往往是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多种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结果。有的危害行为可以明显看出。

二、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

1、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

2、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甲构成犯罪只是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实害犯(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杀人罪,根本不存在结果,只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最终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三、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综上所述,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存在犯罪行为,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危害结果,不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其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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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对追究罪有意义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对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有些罪中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结果,指该当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结果,即这一结果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如果行为未产生这一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结果又称为定罪结果。这就使得在分析罪的犯罪构成时,先要考察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符合罪的立案标准,6如果符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才能考察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发生符合罪立案标准的结果则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以条件说为依据分析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关系
一因一果的情况容易判断,复杂的情况就是多因一果,即行为和其他介入因素共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可以把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引起B,B引起C,C引起D,其二是ABC﹦D。7这两种情况下,A和D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下,介入因素由行为所引起。该种情况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在普通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中,异常的介入因素会中断因果关系,而在罪中只要因果关系发展的链条没有断,则因果关系不会中断。行为使社会关系错位,背离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引起其它不该出现的介入因素,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只要因果关系链条没有断,则行为与后来的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如下例:
余某,环保局长。某化工厂过量排放污水被责令停产,恰好该厂接到一批紧急订货。为创收,厂长李某许余某以好处,要求完成订货后再停产整顿,余同意。因机器设备昼夜运行发生故障,大量有毒废水排出,致周围居民死亡20多人,重伤残疾183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
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直接导致了化工厂生产,昼夜生产造成机器故障,机器故障导致有毒废水排出,废水排出导致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每个环节又都是合乎规律地引起下一个环节,两个环节之间衔接地顺理成章,所谓介入因素也都是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也就没有其后的一系列行为。环保局长的许可行为是这个因果关系链的源头,许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因此环保局长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不由行为引起,但和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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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说为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又提出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笔者认为介入因素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1、介入因素存在,不是行为引起的,和行为毫无关系。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的来源和行为是否有关。
2、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和行为共同作用。这里考察的是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危害后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借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则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欲采伐某片森林,但该森林资源却在滥伐之前被盗伐,则此危害结果与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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